在司法实践中,区块链技术和可靠的时间戳技术(文件属性内的创建、修改、访问时间。 其作用是为用户提供电子证据,证明用户某些数据的产生时间)的广泛应用,有利于实现我国科学立法、正确司法、严格执法和全民守法的法治目标。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其中,第16条至第18条以单独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区块链技术”,第14条至第20条围绕与区块链相关的电子数据、异步审理等规则进行了规定。 但是,从技术基础看,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区块链证据”,而是其基础技术在数字时代的法定化验证模式,全方位的司法区块链技术还在理论和制度的构建中。 认为通过认真梳理区块链技术以及时间戳技术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理论和技术措施,可以更好地把握和推进可靠的时间戳技术的应用。
时间戳技术构建了区块链证据“不可篡改”的基础技术。 可信时间戳由联合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国际时间戳标准《RFC3161》颁发,可以证明数据电文(各种电子文件和电子数据)在某一时刻已经存在,是完全可验证、法律有效的电子证书其核心服务技术是结合用户电子数据的哈希值和权威的时间源提供司法保留的事实信息和客观的保存功能。 可靠的时间戳技术在2008年深圳“利龙湖”案中被法院以“电子数据”证据的形式采信,但区块链Merkle树结构下的分布式相互验证,必须从案件事实形成阶段开始通过案件实体和诉讼程序进行批量研究。
目前,关于区块链证据的应用还停留在“单一会计”时间戳的初级技术水平上。 这种事件事实记录功能只发挥了时间戳的功能,只是简单地固定了事件事实,并没有完全构建起事件与事件之间的信息关联网络。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提出证据要求——“连锁前的真相”。 事实上,“链前真相”的概念是关于区块链证据是否为独立证据门类的问题。 一旦承认区块链是电子数据的一类,“链上之前的真相”就说明了区块链在电子数据保存证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在笔者看来,像区块链这样的电子数据,需要区别于传统的电子数据,不需要区别于传统的物理空间证据,进而形成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的双重空间,应用不同的证明逻辑和理念。 具体来说,分为追求安全记录的记录型电子数据和追求数据流通效率的交换型电子数据,构建技术证明逻辑框架下的“状态证明”(传统证明的思路)和“存续证明”)数字空间逻辑)的证明理论。
区块链可靠数字取证的发展目标是真正实现分布式结构下的“复式记账”。 与目前“单一会计”的时间戳不同,“复式会计”实现了互联网案件从“案例分析”到“集群追踪”的跨越,建立了同类案件乃至更外延型案件整体的信息关联与共享。
区块链的法学研究必须兼顾或跨越案件实体和诉讼程序两个领域。 从智能合约的生成机制到可信证据的信任机制,动态化、体系化、整体化的观察视角不可缺少。 孤立地从案件实体或诉讼程序中进行司法区块链研究就像管中窥豹,研究结论必定有失偏颇。
区块链技术证明与司法程序证明的区别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结构”与“相对中心化的司法机构”之间的异同,本质上是“去中心化的技术算法自发证明与预设在法律中的程序证明的相互作用失衡”与“中心化的司法权”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存款平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款服务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与存款平台有利害关系,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介入取证、存款流程”
区块链证据监管需要转变思路,从“资格监管”向“算法监管”转变。 从区块链算法设置的合规性入手,审查区块链是否具备“技术中立”的证明条件,避免区块链证据“缺乏公权力信用背书”在去中心化结构中破坏去中心化功能。 实现区块链可靠时间戳架构下的数字取证,需要法律人对前沿科技的科学认识和包容心,我们正处于走向法律数字文明的辉煌时期,法律理论的波动是必然的,不可阻挡的。 面对当今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传统证据电子化”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电子证据传统化”,法律工作者对科技的态度必须实现从“防御者”到“引导者”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