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作用是为用户交易虚拟数字货币提供服务。 忽略了一些头大的地方,大部分小交易所最大的痛处就是缺乏顾客。 在这种情况下,特工诞生了。 笔者读了很多文章分析交易所的混乱,代理是用户和交易所的桥梁和纽带,在以吃人损失为主要盈利模式的交易所生态中,代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深入分析代理行为模式对虚拟数字货币交易领域的常态化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另外研究代理行为模式和刑法规制对刑事辩护有很大的实践作用。
另外,还有通过推特和推特发布订单,再通过各个网站转发,积累一定流量的代理。 当然,订单加注也是指与交易所合作“人为创造”的收益记录,借机推进合作交易所也是不可缺少的。 这样的代理人一旦聚集了一定的流量,不仅可以拉入交易所进行合约交易,还可以吸引用户参与所谓的私募股权,或者与项目方合作去中心化交易所用货币割韭菜因此,代理商通过火星文、业界坏话、图片代理文字等方法避免各大门户网站敏感词筛选,同时随着VPN的普及,利用推特、Instans等软件拉客也没有任何障碍。
交易所中,与代理商直接接触的部门和人员被称为生意。 一个交易将自己的业务团队全部外包出去。 此外,还将小交易所的业务责任外包给专门的团队。 由于商业团队掌握着大量的优质代理商,代理商掌握着大量的客户,交易所的外包商业团队通常可以从交易所的利润中提取20%到30%。
(一)交易所或代理商与用户对战;
这样的行为模式是典型的“没有武德”,不仅想吃用户的手续费,还想吃用户的本金。 这在所谓的“野鸡交易所”中普遍发生。 具体而言:
交易所与技术承销合作
虚拟货币交易没有所谓的国际大盘行为,只能说任何交易所的数据都是综合国内外大型交易所的数据而形成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持与其他交易所的一致性。 这也给一些小交易所的客户损失带来了机会。 在交易所、代理商和用户对赌的状态下,通常用虚拟数据和用户的真金白银对赌,设立所谓主力账户影响kline的走势,将客户的本金“转移”给交易所和代理商,完成收割
上则卖,下则拖
毕竟大部分客户都有一定的交易经验,频繁的承销造假会降低交易所的可靠性,进而影响用户数量,即使在“野鸡”交易所承销也不是常态。 在对赌状态下,如果用户获利,代理会遭受损失。 如果用户出现损失,代理就会获利。 因此,一些代理利用用户的信任,鼓励用户如果用户获利,看到好的结果后再接受。 如果用户出现损失,通知用户行情马上逆转,好好维持岗位。 在这种情况下,不知道真相的用户往往会信任代理,最终从概率上来说用户的损失会变少。 因为,从概率上看,在这种模式下,代理人无法控制行情,其自带的提案根据其交易经验而定,但虚拟数字货币市场的行情瞬息万变,谁的交易战略提案都无法成为引导。 另一方面,只要技术手段不影响kline,所谓的“逆向聘金”在本质上就无法实施。 因此,在极端的情况下,无论代理商有多么逆向的订单,顾客都会受益。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交易所和代理店的不同,有时会“想输掉赌博”,有时通过停止金钱和技术上的花销,无法为了利益而实际支付。
阻止出钱
一些用户在扭亏为盈后,试图立即赔钱退场。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代理人经常通过各种各样的利用来挽留顾客,与交易所合作阻止顾客的兑换操作。 用户不能出硬币退场。 另外,特工经常反复洗脑,最终又开仓。
重仓和高杠杆
用户的资金量、持仓、平仓、止损设置等都对交易所透明,在代理商的游说下,用户的对赌性被刺激,越是亏损,越是期望仓位重新加大杠杆,回归正轨,代理商和交易所都是用户赌徒。
(二)交易所或代理商未与用户对战;
在一些比较正规的小型交易所,交易所和代理商不会与客户进行对战,但不妨碍代理商通过其他方式,主要以赚取用户手续费的方式盈利。 具体如下。
频繁的操作会产生大量的手续费
由于合同交易本身需要在判断市场行情的基础上通过高频操作实现高利润,所以手续费占用户损失的比例非常大,看起来像是千分之二千分之三的手续费,最终往往占顾客总损失的一半。 因此,虽然一些代理商没有与用户进行对战,但通过引导用户频繁操作,使顾客产生大量手续费,最终代理商分配的利润也非常可观。
也有缺乏交易经验和风险意识,通过代理操作自己账户的用户。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经常通过主观、恶意的频繁操作,使用户产生高额手续费,从而获利。
虚构双重身份获取概率
通常,用户的跟踪在有利润后,会将利润的3成到5成作为佣金支付给代理店。 一个代理商用微信集团、推特等一个人装饰两角,一个唱多市场,一个唱空市场,各聚集两个不同的用户,一个在交易所开多单,一个在交易所开空单。 不管行情如何,都有一方赚钱,赚钱的一方有必要
在
我们认为,认定交易所代理逆向带单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正确判断代理人的非法占领故意。 实践中,许多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掩盖真相,但由于缺乏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被认为构成诈骗罪。 因此,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故意,是评价代理逆带单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首要考虑事项。 当然,不能认为代理人对用户的损失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是,例如,如前所述,在代理人不与用户对战,也就是单纯地赚取用户的手续费的情况下,很难认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并且,在代理人与用户协商的情况下,如果用户亏损,代理人概不负责,如果用户盈利,则需要以一定的比例向代理人支付盈利的部分。 因此,代理处于稳定盈利的状态,看起来不公平,但本质上属于代理和用户之间的共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代理基于自身的交易经验向用户提供交易战略,则代理无论是获取用户的手续费还是获利,都不会被认为是非法占有,例如,在上述小白的用户代理操作自己的账户时, 用户对手续费很难有明确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代理恶意频繁操作,应该被认定为存在非法占用用户手续费的主观故意。
二是探索用户是否基于错误的认识处置财产。 在开设合同账户的过程中,用户在注册交易所用户时需要检查《服务协议》。 该合同包括合同内容和签名、注册和账户、服务使用规范、责任范围和责任制限制、合同终止和隐私政策等相关方面,作为交易用户有慎重的注意义务,在注册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则,特别是在合同交易中,手续费、平仓机制、平仓机制、 需要注册。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引导频繁交易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对用户来说,应该充分认识到频繁交易发生且支付了手续费的事实,很难基于错误的认识认定处理了财产。
三是代理虚构事实的具体行为与用户基于错误认识处置财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有观点认为,代理商只鼓励货币升值或鼓励自己稳定盈利是虚构事实的行为,用户参与跟进也是基于代理商虚构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在代理程度较轻的虚构事实或虚构事实不足以产生用户信任的情况下,不应该认为代理虚构事实的行为与用户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如果不与交易所共谋,代理商和用户都说货币只涨不跌,让用户一直多开,如果用户因此产生了手续费和本金的少量损失,就不应该认定代理商构成诈骗罪。 当然,现实中很少有这样“诚实”的代理商。 如上所述,在一个人装饰两角,让部分用户多开车,或者做空部分用户的情况下,其虚构的事实程度不足以让用户确信,有交易经验的用户并不认为货币价格会上涨或下跌毕竟,用户需要基于错误的认识,综合考虑用户的交易经验、亏损情况等,探索用户内心真实的想法和意识,这也是罪与非罪辩护的重点。
当然,在实践中,代理人往往会鼓励自己有内幕信息、有交易所关系的、拉拢用户一起“割别人的韭菜”。 当然,最终把用户变成了韭菜。 如果代理虚构的事实足以让用户真心觉得自己可以向代理负责赚钱,或者即使是深币圈的“老韭菜”也无法识破代理虚构的事实,则因果在于代理虚构的事实和用户基于错误的认识处置财产
四是代理人隐瞒真相的行为与用户基于错误认识处置财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虚构事实的行为是代理通过语言、文字、交易记录等展示给用户的,用户有时相信是真的,有时内心深处不相信。 但是,隐藏真相的行为是代理人有意隐藏可能导致用户损失的真相和因素,而且其隐藏行为具有主观恶性。 特别是在上述代理人和交易所勾结以吞噬顾客的情况下,代理人故意向顾客隐瞒自己交易所的关系和交易所有多种数据伪造方式等,掩盖其真相的行为必然会使用户处于损害的危险状态。 即使是有一定交易经验的用户,也不知道交易所的数据承销、套利对赌、虚拟交易等实际情况,除了代理的语言引导和行为引导外,用户获取真实信息的渠道完全被堵住了。 因此,我们认为掩盖真相的行为比虚构事实更主观、更恶劣,与用户基于错误认识处置财产的因果关系更密切。
五、代理获得的收益是否需要与用户基于错误认识处置的财产具有同一性。 从交易的特性来看,有买入订单就需要卖出订单,反之亦然。 交易所内的销售订单用户数量众多,各自的销售订单也不一致。 因此,即使代理商和客户卖出对方的订单,客户亏的钱也并不完全被代理商获得,用户的订单全部被代理商购买,换言之,客户亏的钱和代理商获得的钱不存在同一性,很容易就没有一对一的关系在笔者接手的案件中,搜查机关往往认为只有和用户对战,用户的损失和对战对手的利益才相等,但实际上不是。 实际上,用户、代理商、商家、一般散户之间的单一存在是相互吃着单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