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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仁杰:新型财产险 法定数字货币险的探究

  • 2021-10-27 1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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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知

2019年美国Facebook公司发行Libra以来,数字货币的新发行引起了世界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强烈兴趣。 这种以区块链等最新技术为基础技术的数字货币,在发行、流通、回收等方式与传统纸质法币有很大不同的同时,也可以替代央行法币的部分功能(支付、定价、存款值等),因此,德在当前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中国有望初步推出央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成为数字世界的“法币”。 该货币类型刚刚上市,关于法定数字货币保险问题的研究才刚刚开始,但研究日程已经提上,本文结合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探讨新的数字财产保险——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法律问题。

一、法定数字货币概述

DC/EP高位概念——数字货币的内涵与分类

数字货币作为法定数字货币的上位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随着实践发展和技术创新而扩大。

1 .数字货币的内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报告称,数字货币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实现价格尺度、价值存储、支付交易等货币功能的。 国际清算银行(BIS )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强调通过各方面的数据交换实现各货币功能。

2 .数字货币的分类

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 )于2018年提出货币概念模型,基于发行者(中央银行或非中央银行)、货币形式)、可获得性)限制或非限制)和实现技术)账户或令牌)

欧洲央行将数字货币分为三类。 一是以虚拟货币为代表的受监管数字货币;二是以电子货币为代表的受监管数字货币;三是加密数字货币。 英格兰银行以分布式会计技术作为数字货币的分类标准,明确了采用分布式会计技术的数字货币是加密数字货币。

本文以发行主体(中央银行和非中央银行)为基础,主要讨论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并结合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探讨新的数字财产保险——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定数字货币

1 .法定数字货币DCEP的概念提出和发展历史

2015年,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将法定数字货币定义为加密货币。 在Broadbent提出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概念后,范一飞指出,央行法定数字货币主要属于现金(M0 )范畴。 姚前提出了基于账户(account-based )和钱包(wallet-based )的数字货币概念,设计了基于银行账户和数字货币钱包分层并用的框架。 这样,法定数字货币就可以有机地整合到“央行-商业银行”的二元体系中,复用现有成熟的金融基础设施,避免狭义的银行化的影响。 在国外的研究中,Koning根据是否基于央行账户,将法定数字货币区分为央行数字账户(中央银行数字账户,CBDA )和央行数字货币) CBDC )。

2 .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问题

姚前作为法定数字货币研究的权威人士,对价值维度、技术维度、实现维度、应用维度四个维度展开了分析。

关于私人数字货币问题,姚前对私人数字货币、传统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属性进行了比较。 他认为,在价值维度上,法定数字货币是信用货币。 同时,DCEP在技术维度上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加密货币。 在法定数字货币监管方面,利用数字货币“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特性,通过安全和隐私保护技术管理相关数据的使用权限,确保大数据分析等监管技术有所裨益。 同时,他在实现维度上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算法货币。

范一飞认为,未来推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现行纸币都以国家公信力为发行基础。 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形态问题,既要注意电子货币防篡改能力弱的问题,也要注意构建纯粹的数字货币支付体系过于复杂的问题。 在运行框架内尽量遵循“央行-商业银行”的二元模式。 法定数字货币有自己的竞争力。 也就是说,它集中了私人数字货币的技术和传统数字货币的合理内涵,但法定数字货币的内在价值支撑是无法改变的。

3.DC/EP法定数字货币的特殊性

法定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的货币形式,与传统纸币具有可追溯性的特性,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定。 法定数字货币往往与某个人或某一主体的账户挂钩,在具有传统纸币货币化功能的同时,也可以像现在的许多商品一样与所有者挂钩。 这说明法定数字货币不同于传统纸币,可以根据其明确的主体特性在其上设立相应的保险,保障法定数字货币及其账户的权利。

作为一种新的货币形式,DC/EP,即法定数字货币的投入和运营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技术风险分散、金融风险分散等一系列问题,对保险制度的探索和——数字货币风险引入的研究在不久的将来具有很高的研究意义和实务价值。

二、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保险法分析

笔者提出了未来保险的发展趋势——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对此类保险需要首先在保险法层面进行理论分析和定义

法定货币风险的性质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是一种新型的财产保险是以法定数字货币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法律关系法定数字货币本身是一种新型货币,货币被认为是财产关系中重要的一部分,法定数字货币保险以法定数字货币为保险标的,因此该险种指的是财产保险这一较大性质的保险问题。

1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保障功能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保障对象应当是当事人持有的数字货币及相关账户、钱包的合法权利。 由于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保险对象是数字货币所有者的法定数字货币本身及其相关利益,在发生涉及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事故时,当事人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保险人提供保险赔偿,保障这种新货币的权利。

2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保险期限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必须遵循财产保险的法律关系。 以1年为保险期,到期后可以继续保险,也可以设立2~3年的保险期。 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可以对当事人的数字货币及其账户提供相应期限的保障服务。

3 .法定数字货币风险的利益认定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法律形式,不是赢利手段,保险利益才是其保障对象,但对于本质上属于财产保险法律关系的保险,其保险利益存在于参保时和索赔中,特别是在法定数字货币发生保险事故时

4 .与法定数字货币保险有关的危险事故

由于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新货币,依赖现有电子账户,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危险事故,一是法定数字货币的账户(包括手机账户、网络银行、专用数字货币钱包等)被盗、被盗、被拷贝, 三是当事人受到不法分子威胁,查明法定数字货币账户或热钱包密码造成的资金损失,三是新数字货币结算系统不成熟和保障不健全造成的经济金融损失及其相关风险等。

法定货币保险的补偿性法律关系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作为补偿保险的法律关系,其目的是在法定数字货币发生保险事故受到损害时,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支付保险赔偿金,从而弥补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这种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的实现,以法定数字货币因保险事故实际损失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数字货币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未受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以上的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因此作为财产保险也具有一次性保险的特征,不是给付或返还的性质,而是对当事人的补偿。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自愿性、强制性法律关系

由于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刚刚在全国部分地区上市,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目前被认为是具有自主性和强制性特点的——成立之初被要求为强制保险,市场成熟后将转为以自主性保险为中心的保险法律关系形式。

法定数字货币的强制性使得法定数字货币被推开为新的电子化数字货币,其发行体系、支付体系、清算体系等一系列系统目前处于试点运营阶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由于相关使用主体可能因系统缺陷和系统不完善而存在一定的货币损失风险,在法定数字货币被挤掉之初,公共机构很可能要求为这类保险附加一定的保险,从而分担公共机构承担的系统和技术风险

但是,随着法定数字货币这一大趋势的发展,系统体系的日趋成熟,作为分担最初的系统运营风险的强制保险,他认为有可能逐渐退出法定数字货币风险领域。 未来,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将成为自主性绝对主导的财产保险,将在全国推开,实现商业化运营。

三、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条款的设计与适用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

关于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的设计应当包括:

1 .当事人条款

数字货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满足保险合同制度的一般要求,还必须对当事人具备数字为货币合同保险所要求的特殊条件。 具体如下。

(一)投保人;

数字货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是,投保人原则上只有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也就是数字货币及其账户、钱包有密切联系的人必须具有投保人资格。 他们作为数字货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仅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在签订数字货币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应当有相应的保险利益。 即该保险利益适用于当事人的数字货币及其账户的相关利益。

)2)被保险人

数字货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以自己的数字货币和相关账户、钱包为保险标的主体,因此主体需要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需要相关的数字货币及其账户、钱包,同时也符合央行对使用数字货币主体的相应年龄和身体要求

)3)保险人

数字货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具备特殊的主体资质,不仅具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保险人资格,而且其业务范围还必须经过中央银行等相关机构的特别批准。 数字货币本身是央行发行的特殊法币,具有法定代偿效力,地位上与人民币纸币等同,因此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要经过以央行为首的特殊金融机构的审查和批准,保证不存在威胁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相关事由,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因素

(四)受益人;

受益人在数字货币保险合同中也是主体类型,数字货币保险受益人理论上应设定为被保险人——。 由于以被保险人本人的数字货币及其账户的安全性、有效性为保险标的,因此这笔补偿金原则上应该流向被保险人。

2 .保险事故条款

与普通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不同,数字货币保险的保险事故更多的是针对数字货币和账户的使用、运用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和相关的意外因素,而不是各种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 主要包括:一是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包括手机账户、网络银行、专用数字货币钱包等)被盗、被盗、被盗、被拷贝造成的资金损失。 二是当事人受到不法分子威胁,查明法定数字货币账户或热钱包密码造成的资金损失;三是新数字货币结算系统不成熟和保障不健全造成的经济金融损失及其相关风险等。

随着数字货币及其账户、钱包体系的成熟,更多的实务风险问题需要用数字货币风险来实现风险分散,相信其事故条款也会越来越丰富。

3 .保险金额条款

由于数字货币保险目前可能处于设计阶段,其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没有定论,认为应该用定额的方法来确定保险金额。

其运营模式为分层支付保险费——,对一定金额的数字货币损失全额理赔,对超过该金额限制的部分,根据被保险人的数字货币账户和钱包内持有的法定数字货币金额,按一定比例缴费和保险。 保持保险不变的方法有助于当事人形成稳定的预期,降低因系统不完善和人为操作而获得高额保险收益的可能性,一方面满足发行机构和公众分担风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道德风险事件的发生。

4 .保险期限条款

前面提到的法定数字货币保险,是目前可能兼具任意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关系特征——成立之初以强制保险为依托,但成熟后改为以自愿保险为中心的保险法律关系形式。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在初期阶段作为强制保险,有时由中央银行等相关机构共同确定保险期限,但法定数字货币交易、结算等相关体系成熟,市场以自主型保险为主后,参照一般财产保险,法定数字保险一年或其他期间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除保险合同应具有的一般条款外,还应根据自身特点,具有以下特别条款:

1 .不可抗辩的条款

对于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笔者认为应部分参照适用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即自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之日起,经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后,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的效力不争。

不争的条款也是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根据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相关危险和情况。 另外,法定数字货币保险作为一种具有一定金融政策的特殊保险,也必须符合保障公众权益、稳定公众期望、稳定金融秩序的保险目的。

2 .恢复效力条款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失效后依法恢复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效力的规定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在设立之初作为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发生恢复效力事由的可能性很低。

但是,法定数字货币保险成为自愿合同后,参照一般财产保险多为一年期或其他相关时期的合同。 但是,由于问题是法定数字货币账户,与银行账户一样是长期存在的,投保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在宽限期内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失效是不可避免的。 此时,如果被保险人需要继续寻求保险保障,与投保人签订再合同相比,申请再效果更有利于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公众对家庭数字货币和账户有更高的安全性期望。

四、展望法定数字货币风险的未来

目前央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正在逐渐上市,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定数字货币将和人民币纸币一样,在国家的生活和运行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这个时代的命题也急需法治来应对。

基于法定数字货币和账户钱包及相应的支付清算体系,处于实践运行初期,本文对新型保险——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必要性和法律设计进行了探讨。 笔者通过法定数字货币风险的设定,有效促进系统、技术等相关风险的转移,缓解金融监管部门的压力,同时推动广大公民和法人主体积极使用法定数字货币,提高风险化解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预期,最终实现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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